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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部2024年副食品采购配送服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2024-jjdecd-f1001)(第1、2、3包)

· 2024-08-01

资格预审公告

辽宁泓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参加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024-JJDECD-F1001

2.项目名称:沈阳某部2024年度副食品采购配送服务

3.预算金额:01包300万元;02包200万元;03包150万元。(最终以实际使用为准)

4.最高限价:每包优惠率不得低于10%。

5.采购需求

包号

序号

采购需求

备注

第一包

01

禽畜肉、蛋、水产类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第二包

02

果蔬类、干菜(食用菌)类、豆制品类

第三包

03

粮油调料、饮料和乳制品类

6.合同履行期限:1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及省市级信用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型企业要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在沈阳市内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提供生产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3.投标人在沈阳市范围内具有相应的保障能力,包括配送车辆、固定的仓库、冷库及货物来源(至少2辆配送车辆,提供购车凭证、租赁协议、结算发票、行驶证等证明材料;提供仓库和冷库的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仓库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租金银行转账记录;提供果蔬类、肉蛋类、水产类和粮油干调类等与供应商或生产商签订的协议)。

4.投标人应承诺甲方紧急采购时2小时能够响应,6小时内将菜品送至采购地点(提供承诺)。

5.投标人能够提供近三年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税务完税证明。

(七)供应商可参加多个包的投标,也可中多个包

三、申请材料和递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

1.资格预审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1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军队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2纳税证明材料:提供投标申请人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军队单位不作要求;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3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提供投标申请人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根据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原件);

6.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原件);

7.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未到现场需提供);

9.投标人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除外。

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

13. 本项目特定资料:

13.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型企业要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13.2投标人在沈阳市内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提供生产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13.3投标人在沈阳市范围内具有相应的保障能力,包括配送车辆、固定的仓库、冷库及货物来源(至少2辆配送车辆,提供购车凭证、租赁协议、结算发票、行驶证等证明材料;提供仓库和冷库的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仓库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租金银行转账记录;提供果蔬类、肉蛋类、水产类和粮油干调类等与供应商或生产商签订的协议)。

13.4投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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